关于旗下部分产品持有的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为使估值更加公允、合理,以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中基协发〔2014〕24号)以及本公司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人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0年8月10日起,对旗下部分存续集合产品持有的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产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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